各二级学院(机关、后勤)党委、浔东校区管理办公室、党政各部门:
经学校研究,现将《九江学院公务交通费用报销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党委办公室 院长办公室
2019年11月28日
九江学院公务交通费用报销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公务交通费用报销管理,根据《九江市直事业单位公务交通费用报销管理暂行办法》(九财行〔2019〕1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务交通费用报销管理应当遵循保障公务业务、厉行节约、总量控制、实事求是、规范透明的原则。
第三条 公务交通费用包括符合条件的参改人员交通补贴、公共交通报销支出费用、保留车辆运行费用、租用社会车辆费用等。
第四条 学校将车改后九江市车改办核定的经费总支出列入学校年度预算,不得额外追加经费;根据公务量的多少,学校将车改后核定的公务交通报销支出费用分配到各部门、各单位。
第五条 公务交通费用报销对象为学校行政管理岗位在编在岗人员(享受实物用车和交通补贴的人员除外)。
第六条 符合条件参改人员公务交通补贴,按主管部门批准的标准执行,按月发放。领取公务交通补贴人员在补贴保障范围内(即常驻地区域)的普通公务出行,由其个人自行选择出行方式,不得使用公务用车,不得报销公务交通费用。
第七条 公务交通的适用范围为驻浔单位常驻地(即:九江市浔阳区、濂溪区(含庐山新城)、经济开发区、八里湖新区、柴桑区沙河街道办事处、沙河经济技术开发区、庐山市海会镇)区域。
第八条 公务出行原则上应乘用公共交通工具,所发生的公共交通费用凭据报销。确因工作任务需要,经本单位(部门)批准,可乘用非公共交通工具出行,采取按次按距离包干的方式报销公务交通费用。
第九条 按次按距离包干公务交通费用的方法是,按每批次公务出行公里数和不超过M*1.5元/公里的乘积作为费用标准包干(M按每批次出行人数/4后进位取整计算),逐次审核报销。如发生过路费、停车费的,一并凭据报销;出行公里数可使用任何公开的电子地图数据。
第十条 一次公务出行需要到达两个及以上目的地的,按实际出行顺序及其距离计算公务交通费用。
第十一条 因公务活动开始时间较早、结束时间较晚产生的居住地与公务活动发生地之间交通费用,报销时须说明情况背书于票据,额度不得超过公务活动地与单位间所需交通费用。
第十二条 正常上下班往返居住地与单位所产生的交通费用、非因公乘坐出租车费用以及乘坐非正规运营车辆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第十三条 出差往返于常驻地机场、车站、宾馆等的交通费用,不在此公务交通费用报销范围之列,按差旅费有关报销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公务交通费用报销原则上每季度一报,由部门或单位集中填列交通费用报销明细表,经部门或单位负责人签字,按学校经费审批权限审批报销。
第十五条 报销公务公共交通车票,当事人须在车票背面注明时间、地点和事由(如:xx时间到市政府参加xx会议或办理xx事项)并签名。
第十六条 公务交通费用支出纳入日常和专项审计监督范围。各部门、各单位应严格控制本部门、本单位费用,建立公务交通费用报销台账,不得超支,不得摊派和转嫁。
第十七条 严肃财经纪律,各部门、各单位不得以固定数额或其他变相包干方式向工作人员发放公务交通补贴,严禁报销没有发生公务出行活动的费用,严禁报销非公务用车的燃油费用;对违规审批、报销公务交通费用的行为将严肃追究相关部门或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 学校保留车辆的运行费用和租用社会车辆保障学校公务活动的费用,由党(院)办车队负责结算。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党(院)办和财务处负责解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