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二级学院、学位办、教务处、学生处等相关部门:
结合学校近年来学位授予工作的实际情况,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将2012年修订的《九江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条例》给予修改,经过2014年6月23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现印发至各二级学院及相关部门,望遵照执行并组织相关人员及学生进行学习。
特此通知。
九 江 学 院
2014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