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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九江学院督查督办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0-04-17 10:45  

各二级学院(机关,后勤)党委、浔东校区管理办公室、党政各部门:

为落实省委巡视整改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党的督促检查工作的意见》(2017年中共中央印发)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督促检查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4〕42 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九江学院督查督办工作实施办法》。经学校党委研究决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九江学院党委办公室                                         院长办公室

                                                          2020年4月17日

 

九江学院督查督办工作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工作执行力,提高工作效率,改进工作作风,促进学校管理水平和效能的提高,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快速高效的管理体制,确保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上级部门工作部署和学校决策的贯彻落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紧密围绕学校党委、行政中心工作和重大决策、工作部署,突出重点,抓好督促检查工作,提高工作效率,运用交办督办、分级负责、注重实效原则,确保政令畅通。

第三条 学校主要领导直接领导督查督办工作,其他学校领导负责分管领域事项的督查督办工作;党委(院长)办公室是负责学校督查督办工作的具体机构,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各项督查督办工作;牵头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督查督办事项的第一责任人,安排专人负责承办事项落实工作。

第二章 主要内容

第四条督查督办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上级机关和主管部门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重要批示、交办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学校目标管理重点任务、年度工作要点、重要文件、重要规章制度和重要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三)学校党委会、校长办公会和其他专题工作会议重要议决事项的落实情况;

(四)学校领导批示、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

(五)经学校领导批示的校内外单位、教职工、学生和群众的来信、来访等有关事项的落实情况;

(六)其它需要督查督办的工作。

第三章 工作程序和方式

第五条督查督办工作分为立项、交办、催办、办结和归档五个工作环节。

(一)立项

立项要坚持一事一项的基本原则,一个工作部署或决定立为一项。党委(院长)办公室督查与信访科按要求登记编号,以备存查。
(二)交办

根据实际情况,党委(院长)办公室可按照书面、会议和电话三种形式进行交办,并做好交办时间、签收人员情况的登记。交办时要做到任务量化,时限具体化,责任明确化。

书面交办:由党委(院长)办公室下发有关文件、领导批示、《九江学院督查督办事项通知单》(见附件1,以下简称《督办通知单》)及相关说明材料,将督查督办事项交承办单位办理。

会议交办:督办工作所牵涉的部门较多时,由主管校领导或党委(院长)办公室召集有关部门开会交办,明确牵头单位、协办单位,分解工作。会后,按书面交办形式下发《督办通知单》。

电话交办:特殊、紧急情况下可先采用电话等形式进行交办,随后按书面交办形式下发《督办通知单》。

(三)催办

对已转交承办单位的事项,应定期跟踪检查,督促按期办理;应积极协调解决承办单位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对在规定时限内未能办理的,党委(院长)办公室应向分管校领导反馈并及时催办,督促限期办结。

(四)办结

承办单位完成督查事项后,应及时形成书面报告,填写《九江学院督查督办办理单》(见附件2)回复办理情况。党委(院长)办公室应根据承办单位的回复情况进行审核。对不符合交办要求的,应退回承办单位补办或重办;对符合交办要求的,呈报校领导阅知。

(五)归档

对已办结的督查事项,党委(院长)办公室应对相关材料进行收集、整理、立卷归档。

第六条 督查督办的工作方式:

(一)催促督办。对需要落实和办理的事项,下发《督办通知单》,通过办公自动化、电话、短信等方式进行督办,督促工作落实。

(二)会议督办。对一些时间紧、任务重并需要综合协调、解决相关条件支持的事项,采取会议形式,明确责任、措施与要求,督促工作落实。

(三)现场督办。对需要多部门(单位)推动落实的重点工作,组织力量进行实地督办,通过听取汇报、查阅材料、实地查看等方式,掌握真实情况,查摆存在问题,督促工作落实。

(四)挂牌督办。对涉及面广、涉及部门多、情况复杂、推动难度大的事项,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由学校领导领衔进行挂牌督办。

第四章 结果运用

第七条 督查督办事项的办理情况作为干部考核、部门(单位)年度考核等重要依据之一。

第八条对因工作不落实、不尽职、不尽责,造成工作失误或产生不良后果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予以追责。

第五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办法由党委(院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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